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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单位200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2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2日开始,对省属单位200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具体安排
(一)审验对象:凡2003年度实行收费的在榕省属部门或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下同),均为这次年审对象。同时应领而未领证的收费单位,亦应参加年审并补办领证的有关手续。
(二)审验时间:2004年8月2日至8月27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未经主管收费年审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三)审验地点:省物价大厦16楼多功能厅(北大路133号)
(四)审验内容:按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16号)有关规定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我们将组织对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普查。
(五)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审验报告书;《票据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审批文件;本单位编制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及要求
(一)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集中审验、上门审验和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分阶段地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年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物价局年审办和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工作。在年审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并依据审验内容认真填写《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四份),年审时请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主管人员根据要求携带有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
(三)审验机关和被审验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年度的收费审验工作。对逾期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
1、项目标准咨询电话:7821021
2、资金管理咨询电话:7097116
3、票据管理咨询电话:7097108
4、年审办公室咨询电话:7819697

附件:(略)
1、2003年度省属单位收费审验时间安排表
2、《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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