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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对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4]5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白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白市价联字[2004]4号文件)收悉,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按同类自来水价格的40%标准征收,即:民用水为0.48元/立方米;公用水为0.72元/立方米;特业用水由你市按规定比例自行安排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二、鉴于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影响金额较大,涉及面较广,请你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你市确定具体出台时间,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工字[2003]39号文件)执行。
此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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