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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会[2005]1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0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培训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市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纳入2005年度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凡在小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此次培训。培训教材统一采用财政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充分发挥会计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培训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集中授课20课时。各有关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小企业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合理安排工作,使学员学习、工作两不误,同时,各培训单位(名单见附件l)应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工作,严格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
二、加强对小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按照我局《转发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穗财会[2004]1550号)要求,加强与税务、统计等部门的联系,继续做好本地区小企业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未完成建档上报的单位应于2005年3月1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广州市小企业情况表》报我局会计处,电话:83379608 E-MAIL: WILLIAMLIU99@21CN.COM,见附件2)。同时,各区、县级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小企业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今年,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将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小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依法建账、会计核算、依法纳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略)
l.《广州市<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单位情况表》
2.《广州市小企业情况调查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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