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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下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删除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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