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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4]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据统计,到目前全市农村现有五保人员21103人,其中已入住乡镇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1735人,仍居住在村社分散供养的11412人,尚未纳入五保供养的7956人。尽管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过去的“三提五统”改为了财政供给,但由于各地财力紧张,五保供养资金仍然不足,造成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并且相当部分五保人员未被纳入五保供养,其比例达37.7%,高出全省5.1个百分点。这与我市在全省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
为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比例,促进乡镇敬老院建设,加速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尚未入保的五保人员尽快入保,现就调整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3]88号精神,将我市农村各乡镇敬老院已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不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原属五保人员的自留地、柴山等生活资料退还集体。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在乡镇敬老院扩建和新建后入住的,也可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同样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对户口挂靠在乡镇敬老院但仍分散居住在村社的五保人员,不能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三、在中心村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对待。
四、在2004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必须将尚未纳入五保供养的应保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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