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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4]20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9-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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