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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财税[2004]48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2004-07-02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苏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02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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