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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白马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济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白马河航道养护费的请示》(济价费字[2004]88号)收悉。鉴于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4]49号文件立项,现将白马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核定如下:对过往白马河航道的船舶按5元/载重吨?次收取航道养护费,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部交入济宁市财政,支出由济宁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予以拨付,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必要的养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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