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4]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就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有关购房家庭成员的确定问题
  1、“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是指贷款产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的当日,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2、对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贷款产权人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在外地就学的子女”,是指贷款产权人在外省市就读全日制学历学校的子女,贷款产权人应提供有关的学校证明和子女的出生证明。

  二、关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家庭成员年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户籍、工作、生活均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若为在职职工,应提供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若为非在职职工,应提供其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7月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