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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4]2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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