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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企业出口收入须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4]2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8-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局、各分局: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单位、部门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误解,导致部分企业出口业务收入漏征、不征堤围防护费。为此,市局重申:出口业务收入应严格按照珠地税发[2003]228号文的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其不含税出口收入应按万分之五全额计算缴纳堤围防护费。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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