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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国资[2004]1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09 生效日期:2004-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是依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按年度确定和支付其薪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年薪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年薪与经营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国有企业薪酬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专委会)。薪酬专委会由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对市国资委负责。薪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草拟企业薪酬制度,审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审议薪酬管理及其相关的重大事项。薪酬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 年薪的计算与确定

  第一节 基本薪酬

  第七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确定。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本薪酬按企业类别分档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薪酬标准的确定见本办法附件。基本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 绩效年薪

  第八条 绩效年薪根据企业类别和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综合确定。  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达到D级及其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获得绩效年薪。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的确定见本办法附件。绩效年薪基数的调整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调节系数主要考虑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其取值范围在0.9~1.2之间。

  第三节 特别奖励

  第九条 特别奖励是给予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对企业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的奖励。

  第十条 特别奖励分一次性现金奖励、年金和实物奖励等方式。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特别奖励:
  (一)综合经济实力排名全国同行业前列或经营业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数额较大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
  (三)科技进步、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破产退出、完成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的;
  (四)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五)其它特别突出事项。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二条 年薪考核兑现程序: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二)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年薪申请;
  (三)薪酬专委会审议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市国资委审定;
  (四)市国资委批复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
  (五)特别奖励由企业申报,薪酬专委会提出建议方案,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的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与法定代表人一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法定代表人的60%~80%,具体方案实施前十日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每月按1/12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的7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30%作为风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年薪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外顺加。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基本薪酬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以外的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将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
  (三)超提、超发工资,突破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将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减绩效年薪。

  第五章 风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基金是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年薪。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的风险基金由市国资委建立专户管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基金的扣罚: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基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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