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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政办[2004]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12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经费管理,保证和促进地税工作正常进行,特拟订本办法。

  一、 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包括税务专款)仍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给市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一) 以2003年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拨给市地税局。
  (二) 以2003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为5.5%,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进行清算。

  三、 稽查办案经费
  从2003年度起,以后年度的稽查办案经费按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核拨,即以2000年至2002年3年平均拨付数为基数,以每年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长比例核拨办案经费(短收同比抵扣)。各区可比照该办法执行。

  四、 其他事项
  (一) 执行本办法后,地税部门增人增编及其他增支所需经费,一律从增量经费中解决。
  (二) 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暂定4年不变。今后,如遇国家有大的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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