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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路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4]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收入的稽征管理,进一步调动各地征收的积极性,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保障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开始,对全省公路养路费实行“确定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分成、定向使用、一定三年”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省公路养路费(不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超收分成以2002年全省实际征收入库额(上缴国库数)为基础,以后每年按递增7%作为当年征收公路养路费基数(2004年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属政策性增收,因此,2004年超收分成基数应另加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预计征收数63000万元,作为计算2004年超收分成的基数)。各市、县(市)的征收基数,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根据核定的全省基数和征收计划另行下达。

  二、超收公路养路费(当年实际征收入库额,扣除水利基金和公安补贴后计算,下同)实行省与市、县(市)五五分成。省、市、县(市)分成的超收养路费使用范围:

  1.省超收分成的养路费,用于国、省道公路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用于交通六大工程和公路稽征征收的业务经费不得超过30%。

  2.各市(本级)、县(市)超收分成的公路养路费,80%专项用于市、县(市)的公路建设;用于市、县(市)公路稽征部门的征收业务经费控制在20%以内。

  3.超收分成可用于征收业务经费的部分,主要用于各级交通公路稽征部门增加科技装备和提高稽征工作管理水平(含目标考核奖励)等支出,具体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使用。

  三、超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拨付、管理要求

  实行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办法后,年度终了由省交通厅按规定分别计算出省和各市、县(市)公路养路费年度超收分成额,并由省交通厅在编制预算时列入次年的预算。经省财政厅审定后,省级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拨到省公路稽征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市、县(市)分成资金通过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并相应追加各市、县(市)预算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核拨到同级交通部门使用。各级交通部门应严格按预算规定的项目内容安排使用分成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本办法从2003年开始施行,暂定3年,期内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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