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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人薪[2004]1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委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5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机要岗位福利性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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