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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4]1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我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请示》(院政[2004]12号)悉。为支持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665号)和《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教高[2003]7号)的规定,同意核定你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标准核定为:每生每学分26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制二年,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不高于60学分。
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跨学年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不再调整收费标准。
二、你院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收费前,应申办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2004年新学年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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