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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医保发[2004]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9 生效日期:2004-08-01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二)》。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二)
2.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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