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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4]4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理行政许可收费工作,我部曾就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有关问题请国务院法制办帮助研究解决。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以《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以下简称《复函》)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作了解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应当予以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时,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执行外,应结合《复函》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解答,做好相关收费清理工作。

  二、在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过程中,对于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但没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如果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或与有关行政许可收费性质相同需要保留的,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收费依据。在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前,可提出保留意见(包括保留的收费项目及理由),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统一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执行。

财政部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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