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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大连市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5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各区、市、县财政局、劳动局,市直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发[1999]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发[1999]2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与会计制度,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在年度终了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根据批复的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上报财政部门。
三、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用于暂存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金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和向其他账户划转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四、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失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五、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受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国债到期本息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财政专户形成的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向上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六、经办机构在每月终了前五日内,将收缴在收入户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结合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将资金按月拨付到支出户,保证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保险利息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八、纳入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包括:2004年6月末经办机构账面的所有活期存款和到期的定期存款(已形成呆账的资金不含在内);2004年7月1日以后所有基金收入; 2004年6月末以后到期的定期存款。
九、市审计部门对2004年7月1日以前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对发现的违纪问题,报政府批准后予以纠正。
十、失业保险基金未纳入全市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大连市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大财社字[1999]23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审计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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