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财社[2004]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2004-01-01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征收单位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情况、用工考勤情况和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基金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卫生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收入(包括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捐赠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可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经办机构设收入户,短期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户资金按规定划转后无余额。
  短期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户的开设由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共同认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设立。
  征收单位设立的短期收入过渡户,主要用于暂存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并于每月旬末(上旬、中旬、下旬)将资金全部划入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该账户除向县级经办机构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征收单位划入的资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并于每月月末将资金全部划入财政社保专户。该账户除向财政社保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集体等组织捐赠的药品、器械等物资能及时兑现的,必须兑现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兑现的捐赠物资,必须单独建立账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社保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按规定执行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收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九条 基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按照自治区、试点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门诊、住院、大病补偿等医疗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性质的支出。包括每年一次对农民常规体检的费用和临时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等。
  支出户的开设由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共同认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设立。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社保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社保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社保专户划转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卫生部门商定的、保证医疗费足额支付的费用外,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也可以转存银行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结余存款仍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第六章 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社保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社保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农民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二十七条 财政社保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社保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社保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存货等。
  征收单位和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认真做好现金的收付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各项应收款、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社保专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或不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经经办机构两次以书面催款仍不缴纳的,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取消其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农村合作医疗缴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资金收入存入财政社保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及时追回基金;
  2.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及时按规定足额支付或追回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有关款项;
  4.及时缴存财政社保专户;
  5.及时足额将财政社保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共同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基金财务管理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