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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国债项目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4]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1 生效日期:2004-06-11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03年9月2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北海市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复查整改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3]773号),指出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项目仍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这两个项目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决定在整改工作完成前,暂停审批我区新的垃圾污水处理国债项目和安排北海市项目国债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整改意见,对这两个项目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北海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一开展整改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4月1日至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北海市这两个项目进行了整改复查,并于2004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北海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和红坎污水处理厂项目有关问题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4]820号),认为北海市这两个项目能整改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决定恢复我区垃圾污水处理新建国债项目的审批和北海市国债资金的安排,并对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剩余工程处理、追索京龙公司、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等未彻底整改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完成北海市这两个项目的全部整改工作,使其尽快建成使用并发挥效益,恢复我区国债项目建设的良好形象,更多地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稽察[2004]820号文指出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人民政府要多方考虑投入、损失和今后发展需求等因素,对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剩余工程停建或续建的问题进行充分细致的比较论证,于2004年7月30日前提出停建或续建方案;要尽快全面清理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和使用好两个项目的闲置设备,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进一步核实供货商京龙公司尚未完成的垃圾处理厂项目的供货、服务和相应投资,鉴定已到货设备的性能、质量,统计出因京龙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向京龙公司索赔,最大限度地追回滞留国外的项目进口设备款。

  二、北海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两项目面临的达产达能和经营效益问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通过投资转资本金及合理收费等措施,真正实现项目企业化正常运作。认真探索通过拍卖、股份制、租赁、托管等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建设和运营这两个项目的路子。

  三、对这两个项目在选择外商、合同谈判、设备进口和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行为,监察部门要尽快查清结案,对涉案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北海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这两个项目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整改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任务、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绝不能因国家取消制裁而停止整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督促和帮助北海市进行整改。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前,北海市人民政府每月要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五、全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北海市这两个项目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改进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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