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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安监管司办字[2004]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理的企业(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中央企业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事故实行归口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度快报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事故统计月报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每月逐级上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统计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在“主管部门”填写内容中,填写“中央所属”。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其他伤亡事故一并通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四)为便于分析、对比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6月份以后中央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5月和2003年各月的中央企业事故,考虑到事故统计工作量较大,补报时限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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