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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厅规划字[2004]2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4]61号文批准我部执行2004年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共计19项,有效期至2006年5月。现将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监督执行。同时,停止执行我部以交规划发[2002]108号文公布的2002年审批类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类项目执行到2005年。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调查现象发生,以减轻被调查者负担。凡未经审批、备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可以拒报。我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综合规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附件:2004年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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