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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关于转发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税研发[200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6-23 | 生效日期:2004-06-23 |
各盟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现将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民政民[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我区地税系统实际情况补充以下两点意见。
一、各盟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因去年刚组建完,收取会费从2004年执行。
二、根据我区研究会实际情况,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收取会费5000元,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200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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