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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党办[2004]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政府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我区统计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推进统计制度改革,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分析经济运行趋势、正确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统计法》,切实改进统计工作,以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保障社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将统计工作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将完善统计体制作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推进党风政风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依法统计,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当前,统计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预统计部门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甚至授意或强令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产生了一些新的腐败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贯彻《宪法》和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大力宣传学习《统计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说真话、摸真情、报真数。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举报、反映。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以任何方式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放任、袒护,对违反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篡改编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政治荣誉或谋取经济利益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以市县机构改革、企业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加强基层统计部门的基础建设,依法配备乡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坚持对全区统计人员进行全员岗位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工作不断、制度健全、资料不散、效能提高。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强统计队伍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既要看经济增长速度,更要注重经济社会全面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质量与效益;衡量领导干部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单位的政绩,既要看当前效益,更要看对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保持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反对各种不切实际、违反客观发展规律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数字工程,从源头上防止数字腐败现象。各级领导和统计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同时,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加强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数据资料管理,严格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努力排除各种干扰,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统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实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统计数据质量“下管一级”的制度,完善各项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开展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重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对国民经济重要统计数据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重要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对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检查,找出本地区、本部门在统计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和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开创我区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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