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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04-06-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以及《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全省劳务输出培训工作,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素质,壮大县域经济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偿培训、政府补助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劳务输出实行有偿培训,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补助。
(二)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对公办和民办的培训、输出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用于劳务输出培训方面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现有各项培训资源,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教育、农业、劳动保障、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集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筹集、分配和管理。每年年初,省财政根据全省劳务输出计划,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同时,调整农业、教育、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现有支出结构,增加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劳动、农业部门的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学费补助和劳务输出工作奖励补助。
第八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初根据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劳务输出计划,编制劳务输出培训年度计划,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劳务输出培训计划,提出当年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分配计划,经联席会议审批后逐级下达各设区市,经市、县财政发放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劳务输出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培训一人、办证一人、输出一人、补助一人”的办法,由各市县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制定确保参训农民收益的具体补助办法进行报账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培训、输出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农业、劳动、扶贫部门要及时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培训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追回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分别说明受训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单位与岗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4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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