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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4]5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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