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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连政办发[2004]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2004年7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实施意见》(苏政传发[2004]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目标任务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和检查,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全面摸清全市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拖欠底数,督促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和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土地征用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已进行清理并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区贯彻落实土地征用有关制度的情况。各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对各县区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清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清理和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各县区政府对征地补偿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是否存在拖欠、截留和挪用情况,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作了处理。
三、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底以前):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按照省、市统一制发的表格(附件1、附件2),如实填报,全面摸清全市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掌握各地在征地补偿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阶段(8月至9月):逐级抽查,联合督查。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征地补偿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由市国土、监察、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检查组对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10月至11月):重点检查,搞好验收。各县区根据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的情况,将总结报告和相关表格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专项整治和检查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县区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土地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要认真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专项检查和清欠工作,并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征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通过专项整治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交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核查,逐一落实征地单位或开发商补足、交齐征地费用。各县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创造经验,逐步推开。通过专项整治和检查清理出来的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各县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款,要首先将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对农民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对今年新批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必须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04]106号)规定进行补偿,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二)精心组织领导。由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征地补偿费的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成立连云港市征地补偿费专项整治检查组(附件3),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三)严查违纪行为。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等行为。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从严执法,防止重检查、轻纠正,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只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欠的,一般不追究责任;但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意见下发后仍然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或用其它方法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县区将征地补偿费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情况于9月20日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
附件:1.全省征地补偿费检查和清欠情况统计表(略)
2.年度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情况调查表(略)
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费专项整治检查组(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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