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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4]1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6-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税政科将选择1至2户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协同国税部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试点工作;各县(市)局有条件的,也可选择1户涉外企业进行试点。
二、各单位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联合税务审计的情况请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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