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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4]1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鲁价费发[2004]9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4年6月11日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的报告》(鲁防办字[2004]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意见,人防建设收费暂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的规定执行。并据此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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