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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卫规财发[2004]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21 | 生效日期:2004-06-21 |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社会医疗机构: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深圳市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召开了全市对口扶持统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系统管理特点,建立对口帮扶工作统计制度,严格工作规程,认真填报对口扶持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对口帮扶成绩,会议要求重新上报1990年至2003年对口帮扶情况统计表。经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我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制度
1、责任要求: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整理、统计、上报本单位对口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2、报表格式:我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一《深圳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
3、上报时间: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上报当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次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下半年的工作情况。各单位应在今年7月底前上报2004年上半年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
4、系统内上报程序:市属各有关单位、社会各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405室,各区、镇(街道)所属单位报所在地区卫生局,各区卫生局负责汇总,并将汇总表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405室。
5、系统外上报要求:为准确统计市、区(含所属镇、街道)两级对口帮扶工作情况,避免重复,市、区两级卫生局应分别、单独向市、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级的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
6、注意事项:我市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与市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统计表项目和内容略有差异,在对外报送时,应以卫生系统的统计报表为基础分析填报。
二、 重新填报1990至2003年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
1、根据市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附表二的格式内容,在以往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重新报送1990至2003年对口帮扶工作情况。
2、1990至2003年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和2004年上半年的对口帮扶统计表一并于2004年7月底前完成,并按照前述程序分别上报市、区卫生局。
3、系统内填报对口帮扶工作情况时,单独将95年“特区老区心连心”活动及97年“深黔携手、扶贫帮困”活动筹集的资金填报,这部分内容在对外报送时不用填报。
三、各有关单位利用资金、设备及其它国有资产对口帮扶以及以双方开展医疗合作项目为主要形式的对口帮扶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严禁将已经报损、无法使用的设备对口帮扶。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及1990年--2003年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统计表(略)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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