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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劳社函[2004]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辽劳社函[2004]32号)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现将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如下:
一、2003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含离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630元,月职工平均工资为969元。
二、2003年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含离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84元,月平均工资为849元。
三、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6月30日前累计储存总额)的年记账利率为1.9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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