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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4]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转报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成价费[2004]1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暂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批复》(川价函[2001]68号执行,并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全省新标准出台后,此批复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批复(略)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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