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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3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4]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编制了《2003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必委《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根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二)。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收费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执行。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或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行政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财政和物价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须抄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用EXCEL汇总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四、为了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各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中央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部门自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凡不按有关规定取消而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略)
  一、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2003年四川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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