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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4]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2004-05-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国家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我进我省计划生育工作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一项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抓好试点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这项工作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对实行计划生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协调服务,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动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政府确定芜湖市为我省参加全国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试点市。芜湖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拟定的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分别按50%、30%和20%负担,不得将负担转嫁县、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圆满成功。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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