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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商促字[2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对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市政府2004年为群众办实事工程的完成,继续认真解决好居民吃放心、方便早餐的问题,2004年,将继续规范现有的早餐经营网点,多渠道实现早餐经营服务功能,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我市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要坚持立足社区的原则,把发展早餐市场与完善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早餐服务网络的发展;积极推动先进的流通组织形式,不断提高早餐食品生产供应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推进集中生产、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现代供应、服务网络的发展;根据早餐经营特点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早餐食品的科技含量,运用现代技术,推进早餐品种向着方便、快捷、健康、营养型发展。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营早餐服务的便利店6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二)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便利店的经营面积80平方米以上,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以上;
(三)连锁企业具有良好经营业绩;
(四)便利店增加早餐经营场所的标准:
符合专业条件和职业资格、操作规程、供应与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国家和行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食用方便,口味丰富,营养均衡,质量合格,卫生达标,价格合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要达到以下标准:
1.占地面积:便利店中增加经营早餐项目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2.经营品种:保持日经营品种在4类、10种以上。4类是指:冷饮、热饮、冷食、热食;其中流食不低于3种,品种口味不少于3种。经营品种必须适应季节和需求变化。
3.品种包装:标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准和食用方法;
4.营业时间:早餐供应服务在每天早晨7:00以前开始;
5.经营要求:在经营场地中,必须具备与早餐经营相适应的加热、保温、保鲜、防尘设施及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包装容器;不准有明火,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操作规程。
6.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
三、资金支持的标准
对在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经营项目并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网点,每家给予8000元的资金补助,用于购置相关设施、设备。
四、资金来源:
对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经营项目的网点给予支持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已经拨付的办实事的支持资金中支出。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验收和拨付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
括:连锁企业将本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有关的财务报告、增加早餐经营的店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报告等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验收小组,在听取企业汇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依据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三)市商务局对全市便利店增加早餐经营项目的发展计划和资金预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准,将支持资金拨付到验收合格的企业。
(四)全年拟安排两次验收,验收时间为2004年6月和11月。
六、支持资金的财务处理及资金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支持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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