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预[2004]9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2004-05-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目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05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