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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永安市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闽价[2004]费2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5-31 |
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要求核定永安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明价[2004]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永安市门(楼)牌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全省未统一规定门(楼)牌工本费执收部门和收费标准前,暂由你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永安市门(楼)牌工本费的收费主体,并按照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门(楼)牌制作标准,及统一向社会有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后的实际情况,核定永安市门(楼)牌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项目编码为SXN2-132002,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永安市门(楼)牌收费,宜先在市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区、楼宇、工业区内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并向被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批复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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