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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府[2004]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内审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加强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突出对重大项目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内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内控制衡作用。
二、内审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纽带关系,实行分层指导、监督管理。
(一)浦东新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审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直接指导和监督各委办局、开发公司、人民团体以及行政学院(教育培训中心)的内审工作。
2、负责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协会的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内审协会抓好政策调研、行业规范、岗位资格培训、后续教育、业务研讨、经验交流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和行政学院(教育培训中心)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城工委、农发局受审计局委托,分别对所属街道、镇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开发公司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内审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各街道、镇以及管理和使用资金量较大的委办局,应当明确承担内审任务的机构(可与监察机构合署办公),配备专(兼)职内审人员。
各开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
其它单位可根据需要,指定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把内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指导,不断建立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的正常工作,维护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尊重和运用内审成果,使内审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五、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后公布执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八、内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甚至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审机构应当遵守内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实施审计;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十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职内审人员应当列入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标准享受审计津贴,保证内审队伍的稳定。
十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十五、内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十六、各单位内审机构应当按时向新区审计局报送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项目审计报告、内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等有关资料,承办新区审计局交办的审计事项。
各街道、镇内审工作有关资料,分别报城工委、农发局汇总备案。
十七、内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审业务质量,并接受新区审计局对内审业务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各街道、镇内审业务质量,分别接受城工委、农发局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十八、组织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实行行业管理;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新区内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新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1995年10月13日发布的《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
2004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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