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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企[2004]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随着挖潜改造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的扩大,原有的《广东省结构调整重点挖潜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利用财政资金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挖潜改造资金申请表》(一)、(二)、(三)(略)
     二、《广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5月29日

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规范省级财政挖潜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挖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效应,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挖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一般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挖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挖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下达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负责发布项目指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挖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挖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分级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挖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共、科学、规范、效率和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一般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采取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方式的项目,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和七月十五日前申请单位分两批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具体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及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四月底下达当年第一批项目资金计划,九月底下达第二批项目资金计划。

  第七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技术创新项目招投标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165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挖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指导下参与挖改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进行资金使用。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申报挖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挖改资金用于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二)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项目;
  (三)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项目;
  (四)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项目;          
  (五)当年结构调整重点专题项目。

  第十一条 挖改资金使用方式。资金使用分为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参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者产品技术含量高,需要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以及现代装备制造业,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并纳入省的项目计划项目。
  贴息额、贴息期限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申请贴息单位应提供贴息项目有效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划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
  (二)无偿资助。下列情况可以实行专项补助:
  1、对粤东、西两翼、粤北地区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者产品技术含量高,需要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市场前景好,以及现代装备制造业,但由于企业及其他符合用款条件的单位抵押资产不够,暂时难以落实银行贷款的项目;
  2、主要用于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
  3、通过省招标确定的重大项目、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及项目。
  (三)参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用于支持生产的资金可实行参股投资分红的办法。对于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者产品技术含量高,需要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市场前景好,以及现代装备制造业,需要扩大股份、优化股权结构的项目,可以实行参股、投资分红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挖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县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推荐意见;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按《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及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评审、评估,能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和评估机构的意见,提出挖改资金支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后,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项目评估及招标的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挖改资金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审批下达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由省财政厅收回预算指标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其中,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集中支付;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有关挖改资金集中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年终贴息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贴息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区别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进行处理。利息资本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在不超过利息资本化金额范围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超过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化的,收到相应的贴息金,冲减财务费用。
  (二)收到补助金,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市经贸局、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挖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由省财政厅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挖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挖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对挖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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