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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1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5-25 | 生效日期:2004-05-25 |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上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29 966604.56元在2003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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