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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28 | 生效日期:2004-04-28 |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4]5号)要求,近期北京市18个区县的部分乡镇、街道开展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通过试点工作模拟经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检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顺利开展普查工作创造条件。
二、试点的范围。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试点地区是:海淀区海淀街道和四季青乡;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试点地区是: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西城区二龙路街道、崇文区崇文门外街道、宣武区陶然亭街道、朝阳区三里屯街道、丰台区南苑乡、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海淀区花园路街道、门头沟区龙泉镇、房山区城关镇、通州区县镇、顺义区李桥镇、昌平区南口镇、大兴区青云店镇、平谷区王辛庄镇、怀柔区北房镇、密云县密云镇、延庆县大榆树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M7普查区。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等全部法人单位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均作为普查试点对象。
三、试点的时间。全部试点工作从2004年4月15日开始至2004年6月10日结束:普查登记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03年度数据,时点指标填写2003年12月31日数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各类法人单位和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五、为做好经济普查试点工作,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区县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经济普查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确保经济普查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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