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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地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监[2004]5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2016-12-11
 

财政部驻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宁波、山东、青岛、深圳、宁夏、云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了解地方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的情况,加强对中央所得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部分地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调研的范围及内容
主要检查2002年和2003年度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的情况以及地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所得税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可以延伸到其他部门或企业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无自行制定政策,影响中央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二)有无违反规定混淆收入级次、分享比例,造成所得税收入混库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办理报解不及时,延解占压所得税入库的问题。
(四)有无违反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缓征税的问题。
(五)有无应征不征、少征或“寅吃卯粮”多征所得税的问题。
(六)有无违规办理所得税退库事项,造成错退或多退中央收入的问题。
(七)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八)其他问题。

  二、检查与调研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其他有关中央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文件。

  三、检查处理的原则
此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就地依据有关法规处理的原则进行。检查中如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财税政策与国家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相抵触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发现有关征管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征管所得税收入等问题,由专员办就地作出处理;发现纳税人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检查与调研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调研工作自2004年5月10日开始,6月上旬结束。6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报表、处理结论和调研分析等资料一式2份(附软盘),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检查与调研采取抽查方式。专员办应选择不少于2个地(市)及所属2-3个重点县的国库、地税机关进行检查和调研。
(三)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要与省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税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切实组织好检查与调研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结论要与省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税部门交换意见。
(四)检查与调研工作的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法、实事求是,深入分析和研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政策建议,认真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有检查资料要整理建档。
(五)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检查组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地方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财政部
2004年4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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