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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国有商业银行费用成本考核指标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4]3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2004-04-20
 

  为适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经研究,决定调整费用成本考核指标,按成本收入比率(cost/income ratio)进行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自2004年起以成本收入比率作为费用成本考核指标,计算方法为:成本收入比率=〔业务管理费(不含税金)+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折旧〕/〔净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净收入+手续费净收入+汇兑净收入+其他营业净收入+投资收益〕×100%。各项费用和收入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规定的内容计算。

  二、各行在编报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时,上报成本收入比率及其计算过程(计算表见附件)。各行对外披露成本收入比率信息以本通知的计算方法为准。如有调整,需予以说明。

附件:国有商业银行成本收入比率计算表(略)

财政部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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