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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4]3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4-29 | 生效日期:2004-04-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3]78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对加强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一些地方彩票机构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以至引发了西安市即开型体育彩票兑奖纠纷问题。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现就集中销售印开型彩票的有关事硬强调如下。
一、各级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设奖方案确定,彩票印制、保管、发放和销毁,开奖器具的置备,摇奖、验奖和兑奖,资金账户开设和管理,以及资会收入、结算与缴拨,必须由彩票机构人员直接操作,非彩票机构人员不得介入。
二、所有奖项的兑付都必须按照《规定》中的有关程序操作。凡违反规定的,由组织销售活动的彩票机构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彩票机构与协作商签订的协作销售合同必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销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销售活动的彩票机构必须将销售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及主管财务人员名单后报速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报表必须列明所有彩票销售收入资金的分配和处理情况。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定》要求,对同级彩票机构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彩果机构与协作商的合作协议、奖项设置、开奖及兑奖管理、资金管理,以及销售结束后的资金结算、弃奖奖项的处理和中奖奖项兑付的真实性等。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0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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