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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从化市镇(街)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从府[2004]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从化市镇(街)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从化市镇(街)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调动镇(街)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积极性,理顺市、镇(街)财政管理关系,市对现行的镇(街)(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明珠工业园,下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原则
  (一)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实行基本税收按属地划分、重点企业税收市、镇(街)共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共享收入为主体、属地分税为基础的财政收入分配机制。
  (二)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要求,收入划分和财力分配应与镇(街)承担的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相匹配,在保证镇(街)行政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及优先维护镇(街)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镇(街)当家理财、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坚持“公平、合理、均衡”的财政分配原则,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水涨船高”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镇(街)加大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力度,促进市镇(街)经济共同发展。
  (四)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

  二、改革内容
  市对镇(街)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基数,确定比率,分税分成,水涨船高,风险共担,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范围
  界定市镇(街)两级的收支范围。
  1、市本级固定收入:市本级既定的税收收入、市集中征收的车船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等。
  2、市与镇(街)共享收入: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广州市属地征管框架下,除中央、省级、广州市级和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各镇(街)辖区内税收收入中属于地方库收入部分,实行市与镇(街)共享。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60%)、个人所得税(24%)、土地增值税(60%)、企业所得税(24%)、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农业税等。
  3、镇(街)专项分成收入:对我市部分重点项目税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列作镇(街)专项分成收入,由市财政单独结算。其中:(1)广东蓄能电站(不含生活服务公司)的税收,吕田镇占15%比例分成;(2)逸泉山庄的税收,开发区和街口街道办事处各占15%比例分成;(3)荔景园的税收,街口街道办事处占15%比例分成;(4)105国道(温泉至新丰段)建设和街北高速公路建设税收,市占70%,其余30%由所在镇(街)按占路段比例分成;(5)东方夏湾拿项目税收,太平镇占15%比例分成,MPC国际电工、明兴电缆项目税收收入,在抵清市财政的垫支款之后太平镇按本方案确定比例分成;(6)新体制期间发生的重点项目税收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4、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和明珠工业园按区内所属企业税收收入(剔除专项分成、引进镇分成、税收优惠、出口退税负担等部分外)的15%比例进行分成。
  5、关于市、镇支出范围的划分,具体是:
  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调整全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市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体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镇(街)财政主要承担本镇(街)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镇(街)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体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安司法支出,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等。
  (二)核定基数
  各镇(街)共享税收分成收入基数是根据撤并镇后的行政区域、以2003年为基期年的收入实绩核定;支出基数是根据撤并镇后各镇(街)政府和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按标准计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按规定补助的卫生、民政、村干等事业费,同时对街口街、江埔街、太平镇2003年税收超收分成按返还40%计算,良口、吕田、鳌头镇按返还100%计算。具体核定如下:
  1、按市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计算。
  2、各镇(街)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年人均经费21600元,事业人员年人均10000元,离退休人员年人均17400元。
  3、出所年人均19000元,司法所年人均16500元,国土所年人均15000元。
  4、民政经费、卫生经费、遗属补助、村干部和计生专职干部的补助按市有关规定补助数作为核定数。
  5、镇(街)属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经费由镇(街)财政列支市级统管统发。
  基数的核定是为保证镇(街)基本公务运作及优先维护镇(街)的既得利益所需,并以此作为核定转移支付定额的计算依据。
  (三) 确定比率
  根据今后三年镇(街)税收收入情况,合理分配市、镇(街)两级财政收入。其中街口和江埔街道办事处、太平镇分享比例为25%,吕田镇分享比例为45%,良口镇、鳌头镇分享比例为55%,城郊街道办事处、温泉镇分享比例为60%.用公式表示为:
  当年某镇(街)共享税分成收入=基期年确定的某镇(街)分享比例×当年某镇(街)共享税收收入
  如按基期年计算镇(街)所分享的共享收入仍低于核定的支出基数,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给予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三年内如镇(街)税收收入比基期年增加,市不调减补助定额;同样,如镇(街)税收收入比基期年减少,市也不调增补助定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镇(街)基期年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定额=某镇(街)基期年核定共享税收分成收入-某镇(街)基期年核定支出基数
  计算结果为负数的绝对值则为基期年市核定某镇(街)的转移支付补助定额。
  (四) 分税分成
  分税分成是指按照划定的税种及分享比例分税分成。用公式表示为:
  某镇(街)当年财政收入=当年核定某镇(街)共享收入分享比率×当年某镇(街)共享税收收入+当年某镇(街)专项分成收入+某镇(街)核定转移支付定额补助收入
  (五)水涨船高
  水涨船高是指核定了市、镇(街)的税种及分成比例后,各镇(街)的财政收入将随着税收的增加而增加,以充分调动各镇(街)发展经济及理财的积极性。
  (六)风险共担
  风险共担是指核定了基期年镇(街)的各种税收收入基数后,镇(街)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税收。如果镇(街)在三年内由于经济下滑,税收收入少于基期年核定基数,市则相应扣减支出基数中的超收分成补助额,使镇(街)的财政收入减少由镇自行承担。

  三、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为鼓励各镇(街)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下各企业、项目税收实行市、园区、镇(街)共享,计入各镇(街)共享税收收入。(1)各镇(街)引入明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项目,各镇(街)分享的比例为:吕田镇、良口镇、温泉镇、街口街道办事处占七成,城郊街道办事处占六成(含明珠工业园原区内企业),其他各镇(街)占五成;(2)各镇(街)之间引荐的企业、项目,税收按7:3的比例分享,即接纳项目的镇(街)占7成,引荐项目的镇(街)占3成,或者由接纳项目的镇(街)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引荐项目的镇(街)作为引资经费;(3)由良口镇引入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其税收归属良口镇,由管委会或其他方面引进的企业,其税收归属良口镇的占2成,归属管委会的占8成。
  (二)小城镇试点建设经费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配套补助。
  (三)除社会抚养费收入镇(街)占90%比例、义务兵优待金镇(街)全留外,各镇(街)收费罚没收入,由市、镇(街)按2:8比例分成。
  (四)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按原核定的基数补助各镇(街)。
  (五)本体制实施期间,如今后中央、省、广州市对我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市对镇(街)的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
  (六)原市直属企业及其派生的下属企业转制后,不论改为何种所有制,该企业的税收仍属于市本级。
  (七)税收征收经费按市、镇(街)实际分享相应负担,由市财政年终清算。
  (八)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按照“分级管理、财随事转”的原则,市财政根据核定的基数相应划转人员经费及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对市认定的教育系统政策性增资及增人增资经费按市、镇(街)8:2比例负担。
  (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收入退库,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后由各镇(街)按分享比例相应承担。
  (十)按中央、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有关规定,新体制期间,镇(街)所属企业每年实际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增量部分由镇(街)按分享比例负担。

  四、镇(街)财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订本镇(街)财政发展规划,拟定本镇(街)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严格执行《预算法》,组织本镇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编制本镇(街)年度财政决算,对本镇(街)预算内和预算外等国家资金和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参与本镇(街)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运用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对本镇(街)经济运行和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四)组织与本镇(街)有关的各项财政收入。
  (五)合理安排和调拨本镇(街)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六)监督镇(街)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镇(街)辖内企业、单位对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 受上级审计机关每年的年度审计。
  (八)开展财政调研、财政教育,组织本镇(街)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九)承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以往发文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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