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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 2004年第15号公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经贸技术[2004]1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15号公告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认定为第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请企业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主题词:技术中心 名单 通知

附件: 2004年第15号(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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