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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4]67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4-20 | 生效日期:2004-04-20 |
国家外国专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外专函[2002]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组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元。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教材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教材(含阅读、写作、大纲和练习题)4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BFT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取BFT考务费、教材工本费和考试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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