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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决定取消以下4项收费:

  一、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120元/次);

  二、拖拉违章停放车辆收费(12座及以下客车、2.5吨及以下货车200元/辆次,12座至20座客车、2.5吨至5吨货车250元/辆次,20座及以上客车、5吨及以上货车300元/辆次);

  三、101免检证工本费(3元/证);

  四、向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收取的治安联防费(50人以下的经营者2--3元/人.月,50人以上的按应选派人数180--220元/人.月收取)。

  五、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04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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