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岗位工资财政补助比例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社函[2004]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葫芦岛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公益性岗位工资财政补助比例的请示》(葫财社[2004]62号)收悉。经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 0 0 3]7 4号)中规定的“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各级财政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 O%一5 O%给予岗位补贴”,是指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用于岗位补贴资金的总比例,而不是指每一级财政的补贴比例。
  此复。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4年05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